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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执422号

吴某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
当事人
吴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京0101执422号吴某申请执行王康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016617万元,现申请执行人已收到上述全部执行案款。至此,被执行人王康康已履行完毕(2018)京0101民初89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89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