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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623执670号

崔学勇、滨州市大鸿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学勇;滨州市大鸿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623执670号 申请人崔学勇,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372427196910054230,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滨州市大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滨州市北海新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崔蒿,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崔学勇与被执行人滨州市大鸿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滨州市大鸿化工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424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417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律师代理费177000元。但被执行人滨州市大鸿化工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滨州市大鸿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其院内的生产设备、办公楼一栋(二层)、生产厂房三间、变电室、锅炉房、变压器及化验室进行了查封,并进行委托评估,2018年12月10日评估报告确定涉案物品价格为1943827.54元,评估报告已送达至双方当事人,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对上述涉案物品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经一次拍卖后因无人竞买流拍,流拍保留价为1943827.54元。现申请执行人崔学勇同意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滨州市大鸿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其院内的生产设备、办公楼一栋(二层)、生产厂房三间、变电室、锅炉房、变压器及化验室等财产,以流拍保留价1943827.54元的价格,交付申请执行人崔学勇抵偿所欠债务。

审判长  王友辉

审判员  邱海军

审判员  蔡长松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