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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82民初813号

刘春雷与程剑锋、赵秋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1-13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春雷;程剑锋;赵秋川;陈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冀1082民初813号

原告:刘春雷,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程剑锋,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赵秋川,女,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陈杰,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春雷诉被告程剑锋、赵秋川、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吴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程剑锋、赵秋川拖欠原告刘春雷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36000元,合计人民币126000元,二被告于2019年10月1日前付清。 二、被告陈杰对被告程剑锋、赵秋川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刘春雷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被告程剑锋、赵秋川负担(于2019年3月15日前缴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吴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