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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2行初322号

卢仁忠、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鹿寨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2-23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登记
当事人
卢仁忠;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鹿寨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桂02行初322号 原告卢仁忠,男,汉族,住鹿寨县。 委托代理人韦金秋,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鹿寨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创业路**。 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广场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仁忠诉被告鹿寨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卢仁忠错列被告。为此,原告卢仁忠于2019年3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仁忠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仁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缴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仁忠负担,余款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郭 涛

审 判 员  游 芳

审 判 员  黄筱贝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陆美华

书 记 员  唐妤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