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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103执212号

景显霞与李长城、李长新、吕秀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7-20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景显霞;李长城;李长新;吕秀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103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景显霞,女,1989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住大连市。

被执行人:李长城,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现住盘锦市。

被执行人:李长新,男,1969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执行人:吕秀凯,男,1962年9月24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盘山县。 本院在执行景显霞与李长城、李长新、吕秀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吕秀凯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存款,吕秀凯提出该款项非其本人所有,经核查其主张属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吕秀凯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卫 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梦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