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103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景显霞,女,1989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住大连市。
被执行人:李长城,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现住盘锦市。
被执行人:李长新,男,1969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执行人:吕秀凯,男,1962年9月24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盘山县。 本院在执行景显霞与李长城、李长新、吕秀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吕秀凯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存款,吕秀凯提出该款项非其本人所有,经核查其主张属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吕秀凯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卫 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梦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