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703民初7082号
原告:成都嘉诚新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书院西街**。
法定代表人:李旭东。
被告:陈俊宏,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19日,现住绵阳市经开区。 原告成都嘉诚新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俊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嘉诚新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凌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雯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