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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3民初494号

494单以宝与过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单以宝;过向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494号

原告:单以宝,男,198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过向红,男,1966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原告单以宝与被告过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单以宝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以宝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单以宝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单以宝负担。

审判员  李家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段丽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