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494号
原告:单以宝,男,198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过向红,男,1966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原告单以宝与被告过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单以宝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以宝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单以宝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单以宝负担。
审判员 李家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段丽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