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1567号 罪犯吴小霞,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小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吴小霞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吴小霞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5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小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余罪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二十九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22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期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24年6月22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小霞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4个。 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本次报减期间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及非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财产缴纳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吴小霞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吴小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该犯属于毒品再犯,减刑幅度应予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小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及非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23年1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张为民
审判员 邹唐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