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202民初703号
原告:贺生昌,男,土族,生于1975年7月24日,海东市村民。
被告:杨先军,男,汉族,生于1989年4月30日,海东市村民。 原告贺生昌与被告杨先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贺生昌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贺生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先军负担。
审判员 周学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艳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