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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终5516号

王明理、深圳市贝蜜儿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明理;深圳市贝蜜儿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深圳保时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55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理,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贝蜜儿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宝安南路**蔡屋围发展大厦1505A。

法定代表人:占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晖,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保时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锦龙一路**多利工业厂区****。

法定代表人:肖小元。

上诉人王明理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贝蜜儿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深圳保时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明理于2019年3月13日撤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王明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68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明理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王明理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王明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成 锴

审判员 王 怡

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唐珍珠

书记员理炳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