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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3行审44号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王京宝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王京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323行审44号 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卫生健康局(原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沂源县城军民路**。 法定代表人高贵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磊,沂源县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京宝,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沂源县。 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卫生健康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源卫计征决字[2017]张家坡第13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为社会抚养费44364元。2018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源卫计征决字[2017]张家坡第13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与蔡志香在沂源县人民医院生育第三个子女,其行为违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44364元,并告知履行期限和方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征收告知书、征收决定书、履行征收决定催告书及行政决定事实、程序、依据等方面的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的源卫计征决字[2017]张家坡第13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存在明显违法情形。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征收决定,该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卫生健康局2018年4月11日作出的源卫计征决字[2017]张家坡第13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烨

审 判 员  张文梅

人民陪审员  刘延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