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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022执614号

张玉龙与孟万利劳务合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玉龙;孟万利;张治龙;杨丽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甘1022执614号

申请人:张玉龙,男,1983年7月8日出生,陕西省吴起县人。

被执行人:孟万利,男,1979年4月8日出生,甘肃省会宁县人。

被执行人:张治龙,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执行人:杨丽华,女,1984年11月14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人。申请人张玉龙与被执行人孟万利、杨丽华、张治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的(2018)甘1022民终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孟万利、杨丽华、张治龙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玉龙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由被执行人孟万利、杨丽华、张治龙支付张玉龙劳务费4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我院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张治龙履行案款4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500元。

本院认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1022民终7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022民终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