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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3执158号

陶某查封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陶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3执158号申请人杨某某,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十字路乡。被执行人陶某,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三门闸街道办事处东城社区居委会。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申请执行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陶某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723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陶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陶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彭 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