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5民初754号
原告:周传云,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
被告:赵学福,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传云诉被告赵学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周传云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赵学福的起诉。
本院认为,周传云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周传云负担。
审判员 李海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彬
书记员张译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