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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5民初754号

周传云与赵学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传云;赵学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5民初754号

原告:周传云,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

被告:赵学福,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传云诉被告赵学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周传云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赵学福的起诉。

本院认为,周传云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周传云负担。

审判员  李海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彬

书记员张译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