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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8执93号之一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量力支行、李家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4-25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量力支行;李家蓉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执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量力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站北北街1号。 负责人张晓晖,行长。 被执行人李家蓉,女,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本院在执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量力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家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0108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32643.97元、案件受理费2681元及利息,公告费300元,共计35625.97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同时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李家蓉名下位于成都市××街道××道××段××栋××单元××楼××号××的房屋。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上述房屋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伟

审判员 伍宏山

审判员 薛跃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植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