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琼0271民初10928号
原告:韩某,女,1992年9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海南琼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某,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原告韩某诉被告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韩某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梅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梅某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对被告梅某的起诉。
审判员 何运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白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