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津0112民初1653号

刘殿富与赵振涛、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殿富;赵振涛;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2民初1653号

原告:刘殿富,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莉,天津市津南区天行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振涛,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告: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台儿庄路西侧汇雅商业中心**楼-1-汇雅商业中心**底商。

负责人:王国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欣悦,该公司职员。

原告刘殿富与被告赵振涛、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立案。

原告刘殿富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刘殿富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殿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337元,减半收取计668.5元,由刘殿富负担。

审判员 侯 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树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