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204号
原告:甘肃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住平凉市。
被告:平凉红波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汝某。
原告甘肃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凉红波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甘肃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供暖管道接口协议书;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缴纳的暖气管道接口费295593元;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0日,原、被告协商,由原告以有偿方式为被告位于××区商住楼提供供暖服务,并由原告向被告缴纳暖气管道接口费295593元。该协议签订后,原告缴纳了接口费,被告提供了2016年冬季的采暖服务。2017年被告将供暖交到泓源热力公司。2018年供暖期来临时,被告才通知原告要求将采暖费直接交到泓源热力公司,被告不再负责收费,不再提供供暖服务。原告找到泓源热力公司时,该公司表示要原告向其缴纳管道接口费,否则不予供暖。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供暖单位,严重违约,收取原告接口费以及供暖采暖费用,却将供暖业务交给第三方处理,第三方要求原告缴纳接口费,属于重复缴纳。现起诉要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甘肃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平凉红波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变卖他人,原告仍以原公司名义及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诉讼主体不当,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甘肃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34元,全部退还原告甘肃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中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