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06民初769号

陈玉兰与张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玉兰;张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6民初769号

原告:陈玉兰,女,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张文军,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陈玉兰与被告张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陈玉兰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兰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兰撤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陈玉兰负担。

审判员  李沛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振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