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323执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芦溪县四方贸易商行,住所地芦溪县芦溪镇凯景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323L20368569W。
负责人:胡慈英。
被执行人:王桂平,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芦溪县。 申请执行人芦溪县四方贸易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芦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323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王桂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方式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桂平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月2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1384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3月12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41384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3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俊
审判员 颜强
审判员 单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