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282执5864号 慈溪市聚源塑材有限公司、宁波江北宝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宋友国: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聚源塑材有限公司与宁波江北宝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宋友国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2018)浙0282民特131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聚源塑材有限公司在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波江北宝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共计支付了79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8)浙0282执5864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承办人:陈明旭电话:0574-639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