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503执2332号
申请执行人:张菊芳,女,1968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王道勇,男,1970年9月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菊芳与被执行人王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菊芳与被执行人王道勇达成和解协议,且案外人孙三宝自愿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张菊芳撤回对王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503执23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益志
审判员 先尊富
审判员 周玉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