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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3466号

封海遐与浪潮集团有限公司、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2-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封海遐;浪潮集团有限公司;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43466号

原告:封海遐,女,汉族,1977年4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蔡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鑫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浪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浪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77270。

法定代表人:孙丕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正国,男,汉族,1984年6月25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沂水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詹舒,女,汉族,1990年7月13日出生,住址广州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济南市浪潮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6266601D。

法定代表人:张磊。

委托代理人:杜娜娜,女,汉族,1989年11月5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滕州市,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封海遐诉被告浪潮集团有限公司、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海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未交纳)。

审判员 邓  志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曼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