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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28民初282号

吴民聪与周盛丰、石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民聪;周盛丰;石亚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8民初282号

原告:吴民聪,男,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

被告:周盛丰,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

被告:石亚梅,女,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 原告吴民聪与被告周盛丰、石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吴民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民聪以自行和解协商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吴民聪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吴民聪负担。

审判员  许春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鑫

书记员吴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