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吉0282民初377号
原告:王铁才,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春,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奏收,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原告王铁才与被告张奏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铁才、被告张奏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铁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张奏收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2550元(自2017年8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按月息1分计算)。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按月息1分另行计算;2.诉讼费用由张奏收负担。事实和理由:双方系同村村民。2015年8月14日,张奏收因孩子上学急需学费,向王铁才借款15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借款后张奏收于2017年8月14日偿还利息3600元,本金未付。故起诉,请法院支持王铁才的诉讼请求。张奏收辩称,不同意王铁才的诉讼请求。我还了两次钱给王铁才,第一次还款是在2017年8月14日还了3600元的利息,第二次是2018年1月24日还本金5000元,利息800元,现尚欠本金1万元和2018年1月24日之后利息。我与王铁才是亲属,我家的三个孩子上学需用钱在2015年向王铁才借款15000元,并约定利息1分。我在还款那天又重新给王铁才打了欠条,现在王铁才拿的是旧欠条来起诉,这个欠条已经作废了,王铁才手中还有一欠条,我要求王铁才将我重新打的欠条拿出来,同意按新打的欠条还款。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4日,张奏收为王铁才出具一份借据。内容:王铁才借给张奏收15000元,用途孩子上学费用。张奏收在欠款人处签字并按指纹。同时在该借据中标明早先结利3600元,转2017年8月14日开始。另查明,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分,王铁才主张2019年1月14日前的利息计算正确。证明以上事实证据为借据及庭审材料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从王铁材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双方形成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民间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张奏收未足额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故王铁才要求张奏收偿还欠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张奏收主张其尚欠借款本金1万元,又重新为王铁才出具了欠据,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张奏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张奏收的辩解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张奏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王铁才欠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2550元。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的利息,以15000元为本金,按月息1分标准执行时另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张奏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全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迟增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