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686民初861号
原告:柳某1,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坚,栖霞台农创业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柳某2,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原告柳某1与被告柳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儿柳某3。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感情已破裂。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由于原告未能提交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柳某1与被告柳某2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典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红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