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502执保337号

敖水保、陈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敖水保;陈磊;李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02执保337号

申请人:敖水保,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

申请人:陈磊,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被申请人李文,女,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敖水保与被申请人陈磊、李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敖水保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磊、李文银行存款5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敖水保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敖水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磊、李文银行存款5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谊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伍楚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