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02执保337号
申请人:敖水保,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
申请人:陈磊,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被申请人李文,女,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敖水保与被申请人陈磊、李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敖水保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磊、李文银行存款5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敖水保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敖水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磊、李文银行存款5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谊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伍楚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