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613号
原告:重庆大昌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花卉园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112202870493X。
法定代表人:李钟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伟军,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钊,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李青青,女,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原告重庆大昌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钊、李青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重庆大昌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大昌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大昌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明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