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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1613号

重庆大昌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青青陈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大昌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钊;李青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613号

原告:重庆大昌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花卉园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112202870493X。

法定代表人:李钟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伟军,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钊,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李青青,女,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原告重庆大昌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钊、李青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重庆大昌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大昌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大昌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明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