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02民初1257号
原告:苏子明,男,汉族,1956年5月25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苏静,女,汉族,1981年6月1日生,住许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子明诉被告苏静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子明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子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子明负担。
审判员 张荣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