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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02民初1257号

苏子明与苏静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苏子明;苏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02民初1257号

原告:苏子明,男,汉族,1956年5月25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苏静,女,汉族,1981年6月1日生,住许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子明诉被告苏静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子明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子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子明负担。

审判员  张荣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