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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825民初100号

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与乌仁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乌仁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825民初100号

原告: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后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晓锋,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方圆,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仁花,女,1952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乌拉特后旗。

原告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乌仁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乌仁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俊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景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