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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24执20号之一

肖明华、肖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肖明华;肖璇;肖文长;付秀英;袁爱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4执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肖明华,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申请执行人:肖璇,女,1995年3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肖文长,男,2000年5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付秀英,女,1946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执行人:袁爱龙,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本院受理的肖明华、肖璇、肖文长、付秀英与袁爱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1124执2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孟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殿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