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4执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肖明华,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申请执行人:肖璇,女,1995年3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肖文长,男,2000年5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付秀英,女,1946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执行人:袁爱龙,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本院受理的肖明华、肖璇、肖文长、付秀英与袁爱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1124执2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孟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殿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