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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3民初1603号

刘国新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刘国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83民初1603号

原告:刘国新,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常郭镇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旗,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

负责人:王吉山,经理。

原告刘国新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国新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新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国新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平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