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83民初1603号
原告:刘国新,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常郭镇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旗,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
负责人:王吉山,经理。
原告刘国新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国新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新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国新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平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