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302民初507号

临沂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1-28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临沂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507号

原告:临沂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西中环某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8151032E

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

被告:林某某,男,汉族,1971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沂南县。 原告临沂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临沂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6元,由原告临沂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乃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齐海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