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507号
原告:临沂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西中环某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8151032E
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
被告:林某某,男,汉族,1971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沂南县。 原告临沂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临沂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6元,由原告临沂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乃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齐海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