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681执15号申请执行人杨柳红,女,196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蔡雪良,男,1951年5月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启东市。申请执行人杨柳红与被执行人蔡雪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81民初5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蔡雪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杨柳红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75146.37元,受理费1972元。因被执行人蔡雪良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77118.37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1月3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被执行人拒收。2、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及2019年3月7日对被执行人蔡雪良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查被执行人蔡雪良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查蔡雪良无车辆、不动产信息。3、2019年1月11日,因被执行人蔡雪良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蔡雪良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起止时间为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26日)。4、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蔡雪良发布限制消费令,并于2019年3月11日将被执行人蔡雪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现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标的77118.37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8)苏0681民初56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汪 兵
审判员 许 浩
审判员 刘东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范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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