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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2089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尚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尚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2089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思达数码大厦**北厅。

负责人:何璐彤,总经理。被执行人尚明明,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新灵中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与尚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2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如下:被告尚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借款本金54106.23元,零售利息1951.067元,分期手续费1600.7元,合计57658.6元。尚明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立案后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任何存款,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并未在规定时间到庭;4、查询被执行人尚明明名下在郑州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5、查询被执行人尚明明在郑州名下车辆,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车辆信息;6、本院将被执行人尚明明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7、通知申请执行人到院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05执20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凯

审判员  赵伟

审判员  郭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