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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执9998号

葛洪杰、杭州猎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葛洪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9执9998号 申请执行人葛洪杰,男,199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杭州猎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AXXFU0P,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萧山商会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梦言。 申请执行人葛洪杰与被执行人杭州猎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8)浙0109民初22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葛洪杰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5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9年3月12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109执99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红梅

审判员凌诗卉

审判员汤祖元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缪      玲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