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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10执264号之六

张宁、赵志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宁;赵志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10执264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张宁,男,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执行人赵志永,男,198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关于张宁申请执行赵志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志永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122.54元,现因被执行人赵志永已全部履行完毕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志永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122.5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元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郄永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