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民初1196号
原告:袁春俊,男,1963年7月9日生,汉族,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乐,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金洁,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川,男,195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荣成市。 原告袁春俊与被告王玉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袁春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春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盛卫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