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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82民初1196号

袁春俊与王玉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春俊;王玉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民初1196号

原告:袁春俊,男,1963年7月9日生,汉族,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乐,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金洁,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川,男,195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荣成市。 原告袁春俊与被告王玉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袁春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春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盛卫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