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502执1828号
申请执行人:杨美荣,女,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蔡德媛,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
被执行人:蔡彬,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 本院依据(2017)桂0502民初280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9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蔡德媛、蔡彬名下位于北海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北房权证(2005)字第00070200号、北房权证(2005)字第000099**】,并查封了申请执行人杨美荣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其名下位于北海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北房房权证(2005)字第000657**。现因本案于2019年3月8日执行完毕,应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蔡德媛、蔡彬名下位于北海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北房权房权证(2005)字第00070200号、北房权证(2005)字第000099**查封。 二、解除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杨美荣名下位于北海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北房权证房权证(2005)字第000657**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自鸣
审判员 苏 海
审判员 钟新友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