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882执812号
申请执行人:黄仁胜,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执行人:连州市明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连州市连州镇良江小区十六米路首层自编三之一。
法定代表人:辛怀远。 申请执行人黄仁胜与被执行人连州市明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的(2018)粤1882民初11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确定,连州市明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9月17日前支付货款51000元给黄仁胜。因连州市明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黄仁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连州市明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连州市明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登记、机动车辆、银行存款。2018年11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连州市明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辛怀远及主要负责人辛晓龙、王力、成冬霞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连州市明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3月12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连州市明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新生
审判员 唐贯忠
审判员 陈春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江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