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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84执恢113号

骆丽娟与薛锡东伤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吉林省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骆丽娟;薛锡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84执恢113号

申请执行人:骆丽娟,女,1972年2月24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薛锡东,男,1976年5月16日生,住磐石市。 申请执行人骆丽娟与被执行人薛锡东伤害赔偿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3日作出(2006)磐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骆丽娟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骆丽娟与被执行人薛锡东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执行费220.00元由薛锡东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岩

审 判 员  林 涛

代理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

书记员  冯静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