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84执恢113号
申请执行人:骆丽娟,女,1972年2月24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薛锡东,男,1976年5月16日生,住磐石市。 申请执行人骆丽娟与被执行人薛锡东伤害赔偿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3日作出(2006)磐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骆丽娟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骆丽娟与被执行人薛锡东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执行费220.00元由薛锡东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岩
审 判 员 林 涛
代理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
书记员 冯静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