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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0民初152号

刘柏吾与李贤伟重庆市壹佰加租售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柏吾;重庆市壹佰加租售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李贤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0民初152号

原告:刘柏吾,男,199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市壹佰加租售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核桃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316651468。

法定代表人:张本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贤伟,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刘柏吾与被告重庆市壹佰加租售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李贤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向原告刘柏吾送达传票,定于2019年3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厅开庭审理,但原告刘柏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柏吾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柏吾负担(已纳)。

审判员  瞿金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