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0民初152号
原告:刘柏吾,男,199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市壹佰加租售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核桃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316651468。
法定代表人:张本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贤伟,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刘柏吾与被告重庆市壹佰加租售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李贤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向原告刘柏吾送达传票,定于2019年3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厅开庭审理,但原告刘柏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柏吾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柏吾负担(已纳)。
审判员 瞿金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