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81执保975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
被
申请人:田玉堂。
被
申请人:瞿益民。
被
申请人:瞿俊田。
被
申请人:鲁如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与被申请人田玉堂、瞿益民、瞿俊田、鲁如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田玉堂、瞿益民、瞿俊田、鲁如意的银行存款50525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田玉堂、瞿益民、瞿俊田、鲁如意的银行存款50525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伟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