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82民初817号
原告:明光市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104国道南侧洪武花园玫瑰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698972986L(1-1)。
法定代表人:钱永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德信,公司经理。
被告:武佩,男,197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汪明具,男,198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张玉彬,男,1975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市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佩、汪明具、张玉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光市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明光市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明光市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1元,减半收取2565.5元,由原告明光市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家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