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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82民初817号

明光市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武佩、汪明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明光市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武佩;汪明具;张玉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82民初817号

原告:明光市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104国道南侧洪武花园玫瑰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698972986L(1-1)。

法定代表人:钱永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德信,公司经理。

被告:武佩,男,197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汪明具,男,198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张玉彬,男,1975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市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佩、汪明具、张玉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光市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明光市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明光市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1元,减半收取2565.5元,由原告明光市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家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