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21民初854号之一
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万宜路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练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连,该公司职员。
被告:陈通国,男,1986年12月25日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通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展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罗世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