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2民初1021号
原告:陈聿情,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孙锦国,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陈聿情与孙锦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陈聿情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聿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陈聿情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计109.5元,由陈聿情负担。
审判员 郑晨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仕军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