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民终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股份有限公司阳曲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杨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李某1,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1周某1,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系死者周瑞山父亲。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2周某2,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系死者周瑞山母亲。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张某,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现住赵县,现住赵县,系死者周瑞山妻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3周某3,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系死者周瑞山长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4周某4,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系死者周瑞山次子。五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武某,河北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周某5周某5,汉族,山西省娄烦县人,山西省娄烦县人。
原审
被告:邵某邵某,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原审
被告:钱某钱某,汉族,河北省元氏县姬村镇北吴会村文明路12号。
原审
被告:魏某魏某,汉族,住河北省元氏县,住河北省元氏县。
原审
被告:娄烦县祥瑞隆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2李某2,总经理。
原审
被告:河北省石家庄市恒祥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王某,经理。
原审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股份有限公司阳曲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1周某1、周某3周某3、张某张某、周某2周某2、周某4周某4、原审被告周某5周某5、邵某邵某、钱某钱某、魏某魏某、娄烦县祥瑞隆贸易有限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恒祥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2018)晋1128民初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2018)晋1128民初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股份有限公司阳曲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4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雅婷
审判员 李艳丽
审判员 李云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雅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