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6民初453号
原告:余加念,男,1994年7月15日出生,苗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告:严克常,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告:邹春香(系严克常之妻),女,1968年9月26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原告余加念与被告严克常、邹春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2019年3月12日,原告余加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余加念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余加念负担
审判员 牟绍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