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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民终1871号

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王东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王东现;洛阳天吉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18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四道168号融和广场6-2-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3608149D。

法定代表人:黄长智,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东现,男,汉族,1970年12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审

被告:洛阳天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

法定代表人:马明明。

原审

被告: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凯瑞君临广场******及******整层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542317082。

法定代表人:刘宏强,董事长。

上诉人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东现,原审被告洛阳天吉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3民初4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亚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