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921财保36号之一 申请人孝昌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华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沈南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沈淑贤,女,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本院于2019年3月7日依孝昌温氏畜牧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对其委托被申请人沈淑贤饲养的生猪2460头采取保全措施,将该生猪交由申请人饲养并管理。申请人孝昌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房产为其申请提供担保,房产证号:孝昌房权证昌房字第××号。申请人孝昌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申请将由其管理的生猪予以出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双方当事人的损失扩大,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孝昌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将由其饲养并管理的生猪(数量以实际数据为准)予以出卖; 二、孝昌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将出卖所得价款提交1500000元由本院保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骆荣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国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